2010年10月在江苏南通苏宁购得长虹iTV42839E液晶电视一台,2012年12月25日,使用中突然出现花屏“鬼影”故障,图像如照片底片。报长虹客服,售后过来检查,称是逻辑板或驱动线路故障,过保收费维修。 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《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调整范围的公告》,根据规定,平板电视机“三包”有效期为:整机1年,主要部件3年。主要部件包括:液晶电视机的显示屏、驱动组件、逻辑组件、高频调谐器。 再次联系长虹客服,客服称:2011年3月1日后购买产品整机1年,主要部件3年保修,我的电视2011年3月1日前购买,不适用此规定。 国家质检总局《调整公告》是对以前规定的补充,长虹不能以此来推卸产品保修责任。消费者信赖长虹,但长虹一味推卸责任,把产品质量问题让消费者来承担,这如何让消费者继续信赖长虹产品? 发帖恳请帮助维权,谢谢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