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在不論16nm也好14nm,其實都是同一代技術,在數字比上一代的20nm細便行了。在這一代技術上,Intel的邏輯單元明顯比其他廠的細小,它叫自已做14nm,TSMC比較厚道,知道自已的邏輯單元大一截,不好意思跟著叫14nm,所以叫自已的做16nm。
三星其實在偷雞(但同樣的事情台積在追趕Intel的時候也做過),技術上應該是28nm,之後到20nm,再到14nm。他們跳過了20nm,直接叫自已做14nm,讓外界以為他們在技術追上Intel。不過也不能說三星完全講大話,在20nm和14nm之間,邏輯單元其實是同樣大小,最重要的分別是改用FinFET技術,即外界說邏輯單元結構上從平面轉為3D,總之就是更省電,更高速。但兩者的差異並不是在尺寸,主要是在漏電流(Leakage Current)的造成的耗電問題
這次iPhone 6S裡面的A9,三星用是14nm第一代的14LPE技術,而TSMC則是用16nm第二代的16FF+技術。在半導體業界中,TSMC的16FF+比三星的14LPE省電20%,基本上是公開的秘密。主要是因為TSMC比三星的leakage做得更好,在電路靜止時電力流失較少,畢竟TSMC在晶片上的絕緣體(substrate)製作上,累積了20nm的設計經驗。三星抄捷徑跳過20nm,到最後始終要交學費的。三星第二代的14LPP技術,應該可以與16FF+看齊,不過量產進度出了問題,所以三星只好用14LPE頂硬上。
但令台積電驚訝的是,接下來幾年,三星的四五、三二、二八奈米世代,與台積電差異快速減少。報告中列出七個電晶體的關鍵製程特徵,例如淺溝槽隔離層的形狀、後段介電質層的材料組合等,雙方都高度相似。
另外,三星二八奈米製程P型電晶體電極的矽鍺化合物,更類似台積電的菱形結構特徵,與IBM的圓盤U型「完全不同」。
這幾項如指紋般獨特且難以模仿的技術特徵,讓台積電認定,「梁孟松應已洩漏台積電公司之營業祕密予三星公司使用。」
藍底引用文字部分摘錄自
你知道苹果的实验室会做多少cpu的专业测试吗?苹果公司光一个手机的信号和天线实验室的造价就高达近5亿美金,比起你们的所谓测试,我更相信苹果的官方声明。你说的我都信前面我都承认,然而更相信苹果的官方声明。iPhone是苹果的,相信商家的官方声明?类比一下,这就相当于你相信xx油漆甲醛含量为x%,xx空气净化器PM2.5净化率为x%,xx油烟机去除油烟效果为x%,你相信吗?每周质量报告的作法就是买几个,然后到第三方实验室或研究机构中测试,然后得出结论。那么,这个也是一样。我们是消费者,苹果是卖家,我们也应该把这个交给第三方评测机构。而现在无论是国内或者国外的(包括不限于美国,澳大利亚,加拿大,俄罗斯)这些第三方评测机构都有相同的结论,和苹果官方声明不相符,远远满载续航差距远超过2%-3%,也许苹果的官方声明是针对普通用户的吧,如果真的是这样,那我完全认同。
首先iPhone对苹果来说是一个上千亿美金的大生意,cpu采用双供应商一定是经过精心的测试论证的。是大生意,但再大的生意也有考虑不周的时候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第八条: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而苹果,根本没有说明使用了两种SOC,这个问题是被广大消费者和媒体爆出来的。也并没有在显著的位置:比如包装盒上,系统显眼处,表明所使用的SOC是台积电还是三星,这其实是一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。
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份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限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书、售后服务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。
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消费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iPhone6s,是三星还是台积电。
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
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
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本法另有规定外,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承担民事责任:所以,苹果应该承担民事责任。
(一)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;
(二)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;
(三)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;
(四)不符合商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;
(五)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、变质的商品的;
(六)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;
(七)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;
(八)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;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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